为了加强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意识,完善干部考核制度,促使领导干部清政廉洁,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指示精神及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审[1997]2号《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凡本院科级(含科级)以上干部及经济实体的负责人,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任期届满、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离开现职工作岗位的,均按本规定由院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条 审计期限从正式任命起到下达离任通知书止。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审计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强化学院的财经管理,并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使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廉洁奉公。
三、审计的内容
第四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离任者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情况;
2、对掌管的国家资金的审批、分配、投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所掌管的部门与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济效益状况;
3、学院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浪费或重大经济损失;
4、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有无违反关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的程序
第五条 属于本规定范围的院级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下达授权委托书,院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本院中层及其以下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和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审计处,报请主管审计的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审计。经济实体负责人的审计,由其主管部门委托,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的对象和要求,制定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提前三天向被审计人员涉及的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实施离任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1、离任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工作总结;
2、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3、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4、目标责任书和内部管理制度;
5、审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审计处派出审计小组,按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调查、询问和取证。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首先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完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被审人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审计部门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被审单位并同时抄送组织部和该干部的主管领导。
第九条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