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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规定
2007-05-30 00:00 审计处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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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保证工程决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工程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教育系统基建投资项目和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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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范围

凡属我院及其下属单位的1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一律实行必审制度。

二、审计内容

工程审计工作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为主要内容,兼顾开工前审计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开工前概(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有无高估冒算,提高价格和取费标准等问题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的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5、建设项目开工前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手续是否完善,建设资金的来源是否落实;

6、其他需审事项。

三、审计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定额标准;

2、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和规定;

3、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图及其技术要求;

4、经内审机构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关证件、凭证,如施工组织设计、资质等级证、设计变更单、现场洽谈单等。

四、审计方法

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后,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并向审计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2、设计文件、基建概预算及审批文件;

3、招投标主件、标书;

4、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决算资料;

5、工程决算书,工程变更资料。清工记录,竣工验收单;

6、基建投资计划,审计机关批复的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竣工决算报表等。

五、审计方式及费用

l、凡属学院必审的工程项目,均由学院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学院审计处可直接组织聘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计,也可委托有承担能力,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委托的社会审计部门经主管审计的院长批准后实施。学院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允许自行办理委托外部审计事宜。

2、审计业务费提取的标准。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按委托审计协议执行,但提取审计业务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审计核减额部分的10%(审减额在1—10万以内的);审减额高于10万元以上的按7%提取。由学院审计处直接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业务费提取比例审减额在1万元以内的执行按工程项目总价的6%提取,审减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8%提取。工程审计结束后,审计业务费直接在该项目内列支并以决算通知单进行决算,转入学院财务科代管帐户统一管理,用于聘请校外社会审计人员的劳务报酬和院审计处业务经费的开支。

六、工程审计及结算程序

1、凡属必审工程项目立项后,基建科或其他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资料、施工合同(协议)或中标通知书、预算书、图纸、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资金来源文件或说明书等有关资料送达审计处一份,实行开工前审签制度,特殊情况可经主管院长批准先开工后审签。

2、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确定后,施工单位必须经过招标,并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必须是学院授权的工程主管部门。未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签定经济合同或工程内的任何一项协议,否则审计不予承认。

3、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包括:工程决算书(一式四份)、施工图纸、增减变更资料、材料差价、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及时送达审计处备审。无上述资料的报审竣工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签证或不承认某项内容,责任自负。

基建科或其他有工程技术力量的单位,在送审前,应先进行审核把关,审计处将在其审核后的基础上进行审计。

4、审计处将采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新增内容(漏报工程除外)必须有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签定的变更书方可审增。决算报审后补签的,审计不予承认。凡甲乙双方签证与实际工作量不符,不但不增审,而且还要追究甲方签证人的责任。

5、对在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决算书漏报工程项目,由双方另行解决或另报另审。

6、审计处收到齐全的送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审计或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事宜。一般工程项目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计,特殊情况经主管审计的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7、审计结束,对审计结果须由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或事务所)签字盖章,并由学校审计部门出示审计验证书或书面审计意见书,分别送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

8、凡属必审范围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工程审计验证书办理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

9、审计部门对必审的工程项目必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不得未经审计就出具证明。

10、关于我院一般零建、修缮工程施工单位的取费级别最高不得超过戊级。

七、审计处理

1、审计部门在工程审计中要严格按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办事,积极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通过审计对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发现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挪用变卖或私分结余物资等问题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有权向学院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2、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财务科、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财务帐簿,对未经审计而办理财务结算的,或未按审计验证结果办理结算的,视为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及学院财务制度,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

3、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要认真遵循“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审计法规,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廉政守则的十不准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应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法纪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竣工的工程尚未进行财务决算的,凡未经审计的,均按此规定办理。本规定解释权在审计处。

20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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