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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7-05-30 00:00 审计处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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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规,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设立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经济管理工作的内在需要,是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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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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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计部门是代表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院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业务指导。

第三条 学院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主管审计的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应定期部署和检查学院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签发审计决定,监督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审计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在院内外聘请有关人员参加院内某些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院长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审计工作的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购置必要的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因工作需要,院长可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审计处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终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学习进修成绩,纳入审计人员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学生收费、工会经费、基建投资(含自筹、捐赠基建款)、学院基金、学杂费、捐赠集资及预算内外一切收支经费等;

二、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学院资产、校办产业自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预算资金收支与效益(含校办产业);

五、内控制度、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六、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省、市教育厅、局、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小型零建、基建投资竣工决算审计;

九、上级审计机关、学院领导交办的,以及其他部门委托的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查询,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职权

(一)审查下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表、财务决算报表、各经济业务部门的统计账簿、统计报表;检查资金、财产;检测财务及其他经济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阅各类经济档案。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审计部门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检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

(十)参加学院有关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审计监察会议。

(十一)根据学院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以下经济活动和事项须经内部审计机构签署方为有效。

1.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2.各种专项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3.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修缮工程的预、决算;

4.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的清产核资结果;

5.学院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院领导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询问及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根据审计报告所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一经批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处。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学院主管领导提出,学院领导应当在15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果被审单位、有关部门或审计处对院长的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事后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议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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